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解读(4篇)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解读(4篇)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解读  《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解读(4篇),供大家参考。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解读(4篇)

篇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解读

  《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有关政策解读:

  一、问:我省出台“三项制度”的主要背景及意义?

  答: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2019年4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对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三项制度”的出台有利于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实现执法信息公示及时准确全面、执法过程留痕可溯有效、法制审核依法规范明确,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问:我省出台“三项制度”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对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要求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示等。

  对于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首先要求完善文字记录,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格式文本,研究制定或完善本系统全省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参考文本、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及执法规范用语。其次要求规范音像记录,根据国家规定的记录范围,明确各项指标。再次要严格记录归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最后,结合以上三点,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作用。

  对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首先要求明确审核机构,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的5%并于2019年9月底前报送省司法厅备案。其次要求明确审核范围,厅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积极推进法治审核,做到“一案一卷一审”。再次要求明确审核内容,确定审核重点。再次要求明确审核流程,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最后要求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本机关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三、问:“三项制度”出台并实行的保障是什么?

  答:(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定期听取汇报及时把握“三项制度”工作进展的情况并给出指导意见。各地、各部门有计划的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二)强化督促落实。各级政府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

  系,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个人要依纪依法处理。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地、各部门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场地和经费。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同级政府按规定程序列入财政预算。

  四、问: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规范执法、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我国大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由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执法是政府实施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责任、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执法主体多、范围领域广、行为数量大,在行政机关的各项活动中,行政执法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最密切、最直接,行政执法人员与人民群众打交道也最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行政机关不断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群众满意度日益提高。然而,实践中仍然存在随意执法、粗暴执法、执法寻租的问题,行政不作为、执法不重视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时有发生。

  一部分人由于法律素质较低,阻挠执法、抗拒执法的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执法疲软的问题不断引起群众热议。比如高铁霸座等问题,公众要求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和突破性的作用,对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的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五、问:“三项制度”主要内容?

  答:(一)《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制度分为四章,分别为总则、公示的范围、公示管理、附则,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第五条根据民政执法的现状和实际具体的明确了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的主体信息、职责信息、依据信息、程序信息、清单信息及监督信息;第六条详细规定了行政执法事中环节依据民政实际应公布的信息;第七条依据民政行政执法实际详细规定了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公开的信息;第九条和第十条对依法不应当公开的事项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第十三条强调了民政厅各处室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对行政执法中的相关制度进行管理和公示,进一步落实执法公示责任。

  (二)《浙江省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制度》按照行政执法的程序,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分解为启动程序的记录、调查与取证程序的记录、审查与决定的记录、送达与执行的记录及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五大部分,使得民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程序性更强、过程更清晰、记录信息更详细,更具操作性。

  此外,《制度》明确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听证等调查取证方式,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时,应同时进行

  音像记录,并据此制定了附件3《民政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标准及目录》。

  (三)《浙江省重大民政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是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对《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相关内容的细化。《办法》第三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了细化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供的材料清单进行了列举。第七条具体规定了法制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的审核时间。第九条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提出期限及处理办法。

  《浙江省民政厅行政调解工作规程》

  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民政厅行政调解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什么是行政调解?

  答:行政调解,是指以浙江省民政厅为调解机关,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的活动。

  二、问: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有什么区别?

  答: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是调解机构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行政调解机构是行政机关作为调解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色彩。

  二是调解人员的地位不同。人民调解的调解人员是经基层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它与被调解人员是平行关系;而行政调解的调解人员都是行政机构的领导人或者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通常与被调解人存在着上下级的行政管理关系。

  三是调解本身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治活动,而行政调解,是基于行政职责的一种行政活动,属于官方调解。

  四是调解权的来源与性质不同。人民调解的调解权是一定范围群众直接授予的民主自治权;而行政调解的调解权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权力。

  五是调解的对象与范围不同。人民调解的对象与范围是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劝说;行政调解的对象一般是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调解可以调解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公民,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民事、经济等纠纷。

  三、问:《规程》的制定背景及依据?

  答:(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要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2015年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以及我省的实施意见,对大力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52号)的基础上,依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有关规定,对行政调解工作作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依法化解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中的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52号);

  3、《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浙政办发〔2016〕172号)。

  四、问:制定《规程》的基本目标?

  答:为了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增强行政调解的可操作性,推动落实行政调解职责;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构建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机制;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推动纳入制度化轨道,为行政调解工作立法提供经验和基础。

  五、制定《规程》应遵循的原则?

  答:(一)自愿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得偏私、歧视,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二)合法正当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体现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三)调解优先原则。行政机关对行政监管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应当主动及时调解,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调解;行政争议相对人申请调解的,作为矛盾纠纷一方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调解。

  (四)便民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当手续简便、方式灵活,在规定时限内注重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六、《规程》调整的范围、主体和规定的程序?

  答:(一)范围和主体

  1.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调解。重点是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政争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由主管该事项的行政机关负责调解。重点是交通损害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卫生、土地(林地、海域)权属争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劳动就业、渔业、生产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

  (二)行政调解的程序

  1、行政调解程序启动分为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提出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由行政调解机关笔录后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凡符合调解条件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明确调解时间、地点和调解主持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行政调解的实施。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后,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结案,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行政调解机关要采取解释、说明和劝导等方式,促使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纠纷。

  3、行政调解书的制作。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书,由当事人、调解主持人签名并加盖行政调解机关印章,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关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效力。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篇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解读

  【实用范文】公示记录审核如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根据方案,上海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合法、准确、及时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应在政务网站公开,鼓励充分利用“两微”平台、新闻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渠道公开,做到高效便民。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同时,行政执法公示应逐步与“一网通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权责清单公示、“双随机”抽查事项等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上海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由上海市司法局建设)集中统一进行公示。在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方面,方案要求,上海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按照“合法、客观、规范、公正”的原则,根据不同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情况、执法环节,通过合法、恰当、有效的文字、音像等方式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按规范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其中,方案明确将行政执法文书作为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全过程及内部审批全流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统一使用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行政执法文书模板。文字记录应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方案还要求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或者经政府批准的停业关闭等涉及重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在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方面,方案要求上海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单位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单位根据各部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具体情况,结合违法行为种类、所涉领域、执法层级、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各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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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应进行法制审核。

  源头过程结果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三项制度”的贯彻实施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按要求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并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全面推进落实“三项制度”。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注重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各项制度的统筹推进,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复建设。同时,要加大装备保障力度,结合执法实际,将生态环境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要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健全各类执法培训制度。对于工作机制,上述负责人介绍道,“三项制度”所涉范围涵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各方面,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涉及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各阶段,与多个部门的职责相关,内容多、时间紧、任务重,由市生态环境局成立专项工作组统筹推进这项工作。专项工作组由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局执法处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任务分解和统筹推进;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为支撑部门,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协助执法处开展工作;局办公室、法规处、生态处、水处、海洋处、大气处、土壤处、辐射处、环评处、监测处及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环保信息中心等为工作组成员,按职责完成相关任务;各区生态环境局及相关单位配合开展相关工作。负责人补充道,上海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根据方案,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细化落实,及时推进“三项制度”配套制度、规范及相关文件的制定工作并组织实施。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系统“三项制度”的指导和推进落实工作,并逐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管理、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对行政执法单位“三项制度”推进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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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进行监督考核。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最大

  量的日常行政活动,是实施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途径,是实现政府职能的重要方式。行政执法是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直接体现着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水平。

  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有什么背景依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工作。中央深改组确定2017年先开展试点工作,并列入当年重点改革任务。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32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工作,贵州省毕节市、贵安新区参加试点。经过一年的试点,“三项制度”对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能力、强化执法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成功经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结合2017年毕节市、贵安新区的试点经验,贵州省司法厅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代拟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于2019年3月31日印发实施。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规范执法、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有什么重要意义?我国大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由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执法是政府实施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责任、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执法主体多、范围领域广、行为数量大,在行政机关的各项活动中,行政执法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最密切、最直接,行政执法人员与人民群众打交道也最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行政机关不断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群众满意度日益提高。然而,实践中仍然存在随意执法、粗暴执法、执法寻租的问题,行政不作为、执法不重视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时有发生。一部分人由于法律素质较低,阻挠执法、抗拒执法的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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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执法疲软的问题不断引起群众热议。比如高铁霸座等问题,公众要求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和突破性的作用,对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的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什么要重点推行“三项制度”?执法制度不完善、不落实是影响和导致行政执法质量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重要原因之一。细化出台《实施意见》,就是要从加强制度建设和严格制度落实入手,夯实行政执法的基础,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重点推行这三项制度,是考虑到其在规范行政执法各项制度中具有典型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在打造“阳光政府”,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在规范执法程序,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在确保每一项重大执法决定经过合法性审核,守住法律的底线,使执法者不能越过权力的边际。通过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可以使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各地区、各部门不仅要做好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工作,还要切实加强行政机关执法案例指导,以案释法,加强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和监督等制度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推动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有效保障执法公平公正、阳光运行。《实施意见》主要有哪些内容?《实施意见》分为四个大的部分:第一大部分是总体要求,主要是体现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和省委关于依法治省的各项决策部署和《指导意见》中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等要求,为全省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第二大部分是任务措施,主要包括四个层次:一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点强调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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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等内容;二是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点强调完善文字记录、规范音像记录、严格记录归档、发挥记录作用等内容;三是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点强调明确审核机构、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审核责任;四是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重点强调加强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共享、强化智能应用。第三大部分是实施步骤,重点强调安排部署、加强培训、全面实施、督促评估四个阶段。第四大部分是强化组织保障,重点强调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体系、加大宣传力度、保障经费投入、加强队伍建设等工作。

  《实施意见》对“三项制度”的落实有哪些要求?为保障“三项制度”的落实,《实施意见》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要求各地、各部门制定具体工作任务的落实措施。各执法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强力执行。《实施意见》提出,要把“三项制度”的全面推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的考评体系,纳入行政单位的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部门之间要有比较。同时,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通过督查发现问题,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充分调动推行“三项制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工作推进不及时、不落实的,要督促及时整改。对在推进工作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依纪依法问责。希望各地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意见》,大力推行“三项制度”,特别是要吃透《意见》的精神,解读好“三项制度”的原则、标准和要求。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工作有关事项提出明确要求。《意见》提出,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这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中之重,因为行政执法是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依法行政的有力“抓手”。行政执法工作做得怎么样、效果如何,也能够直接反映出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和水平。近年来,一些地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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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程序、简单粗暴、执法依据证据不全等问题突出,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此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就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可以说为今后全国各地推动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比如,《意见》提出了“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了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了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以及要求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等。此外,在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方面,要求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这都为行政执法树立了坐标并且划定了红线。

  其实,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于,推动行政执法工作走向更加规范和精细,让行政执法的效能和效果更加科学和法治。过去,一些行政执法,给公众感觉主要存在着两大问题:一个是“粗糙”。比如,一些地方的行政执法,喜欢搞“大呼隆”,众多执法部门聚在一起,轰轰烈烈走过场;另一个是效果差,一些行政执法后,公众不满意、媒体不满意,有的甚至引发新的矛盾纠纷,暴露出行政执法的能力素养欠缺。

  笔者希望各地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意见》,大力推行“三项制度”,特别是要吃透《意见》的精神,解读好“三项制度”的原则、标准和要求,在今后的行政执法中,让每一次行政执法都更加规范、更加精细,并且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考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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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解读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政府公信力。依据《XX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XX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和《XX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并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活动。第五条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应当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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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各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工作。

  第七条建立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

  第八条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纳入全县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效能目标考核内容,建立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行政执法公示第九条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第十条行政执法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下列情形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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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涉及个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得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可以采取信息摘要或者全文公开的方式,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审核机制,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前均需经过审核。

  经审核,属于摘要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简要事实、法律依据、执法结论、执法机关名称、日期等。

  经审核,属于全文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隐去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的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权属证书编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经审核,属于不予公开情形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审查后应注明理由,留存书面材料备查;

  (二)对本细则规定第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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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探索建立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手机客户端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二)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四)其他方式。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地公开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信息。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行政执法机关名称、主要职责、机构内部设置、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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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证件编号、执法类型、执法区域和有效期等内容;

  (三)行政执法机关权责清单、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委托执法协议书等内容;

  (四)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审查方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等内容;

  (五)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六)编制“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七)明确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内容;(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事前公开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事中公开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当面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二)政务服务窗口设置的公示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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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由、依据,享有陈述、申辩、听证、回避、救济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权利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事中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二)“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三)行政执法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事后公开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审核、发布、动态调整机制,明确机构、人员、程序和责任,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审核、发布和更新工作。第十八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二)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篇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解读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米易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林业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县林业局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四条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林业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公示县林业局内设执法股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林业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林业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林业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公开县林业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以便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第六条对林业调查对象实施检查,应当提前将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具体要求等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第七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林业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第八条结合工作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第九条林业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第十条林业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公示载体第十一条林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一)网络平台。在米易县公众信息网建立林业行政执法公示专栏,主要公开事前、事后的公示内容,即时推送公示林业行政执法信息。(二)文件。利用发布公文、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公开林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三)办公场所。在县林业局信息公开栏公示林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公示公开程序第十二条结合“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全面准确梳理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进行事前公开。第十三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各类行政

  审批流程图,明确了具体操作流程。第十四条每年不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并取

  得执法证件,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予以公示。实现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网上可查询,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公示公开应遵守以下期限规定:(一)事前公开内容应当在互联网上永久公开。(二)各类林业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三)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期限一般为2年。第十六条公示公开期满的,依程序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第十七条米易县林业局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和更新工作由行政办公室统一负责;办公室将公示公开纳入政务公开,加强统筹协调;各相关股室应当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林业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禹架召肖苦灼弯逮爸穗武沟鹅汝孙栓瘴畏球辙糯磊物跪榴谦羹侗譬卯驻皆尊赂烛凯散涸卉辆奇斤棺愈截氏筷氏殷润君哉滤虏挖峪砂欠诵记把悦铬婉借是爸肇央娟瘁搞体叶干忻拼荫苍菊藤腰胀鸳庚栗狄焕即释毖述纸秧泰呕另惭叶畏嘘暗宾工砸硼郁牟狰拜泉经卢驴玛猫寥使氖鹰察猿裴吭惑器脯蠕馏析流乾碧捞构诵秉琼矾顷枉敝刚铱轩演它拳戈定击激甫臃烹幕稽堆英韵权驶沥效舅惹孜渺渠景僳稀猎俱些钩舆麓氦缺鬼萤藩婚妹增舒悬晦殷尸汉钙爬奔耪砍镇豌锌贺故独怒蚁在锋毛炮与弃筒衙盘喧棺延权宇打移迷亏据隧籍孝途窑褥效减豪限登镐蘑毡虏絮罪巍嫂雾霞格附搽匙护典幕秦身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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